問題詳情

18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如未特別約定,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A)買賣契約成立時
(B)買賣契約生效時
(C)買受物交付時
(D)買賣價金支付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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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or820820 司法官】評論

危險負擔觀念補充:1. 定義:指債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滅失而無法實現時,該項損失應由何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