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第9條(省縣自治)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 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