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評論
不動產取得時效分(有登記)or(沒登記)有登記 = 只能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沒登記 =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or 其他權利人(如:地上權人)#請注意這裡都是得(請求)而非直接登記也就是說你要登記不是走法院判決就是要相對人同意
【sydneylee428】評論
釋字第 107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 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