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genstein】評論
(D) 儲槽容量達 1 萬公秉以上者,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Hsun】評論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 十、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二百四十分鐘之水量。 (二)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三) 第一款之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故(D) 儲槽容量達 1 萬公秉以上者,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20 分鐘之水量(應改為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