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on Su】評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二條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永續報告書: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適用。前項第二、三款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上櫃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四、第二條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揭露:(一)企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二)企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實際及潛在與氣候相關之衝擊、如何鑑別、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用於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議題之指標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