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Hu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from上榜者之連結
【張少俠】評論
行政程序法124 2f 您方向錯了
【鄭俊廷】評論
2F這題是說"廢止"沒提到撤銷C請參考行政程序法123+124條
【Eric David Ki】評論
A 廢止行政處分的這個行為也是行政處分,依照行程第92條,行政處分原則上乃單方行政行為,不須人民的同意。B 這我不確定,如有錯請指正!印象中通說是,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得為之,除非法有明定或例外。原因至少有,它是合法的,再者,它是授益處分,通常要考慮信賴保護利益,而且,如果值得信賴保護,還要考慮比例原則,考量因素非常多。D 依照行程第125條,原則上往後失效,或指定日期往後失效。如果是未履行負擔之附款,得溯及既往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