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評論
法規名稱: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管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除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外,以下列範圍為限: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 界銀行前五百名以內。二、短期票券。其中運用於境外者,該短期票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 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三、政府債券。其中運用於境外之投資,該債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 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吳昱旻】評論
同一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不得互為交易,且共同信託基金不得用於擔保、信用交易、投資上市櫃。受益證券為記名式,受益背書轉讓,再通知信託業,使對抗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