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issa Lin】評論
【公司法】第四條(外國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第三百八十七條(登記或認許之申請)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這裏的中央主管機關指的是『經濟部』而不是地方法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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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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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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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