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yuan Wu】評論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第四條以現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各校得在教師總額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聘任代理、代課教師。因合聘教師須在主聘、從聘學校間進行教學,無法全時於主聘學校從事教學或處理行政工作,為免流動人力比率過高、影響校務運作,並適度保留學校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之彈性,爰明定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從聘學校則不予限制。
【林怡芬】評論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第4條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