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甲之長子乙與丙之次女丁結婚,婚後因感情不睦而離婚。關於四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丁為旁系姻親關係
(B)乙與丙仍為旁系姻親
(C)甲與丙之姻親關係,因而消滅
(D)甲與丙仍為旁系姻親(出處:民法第 970、971 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5),D(0),E(0)

用户評論

羅向宇】評論

C所稱之姻親關係有誤民法969姻親之定義甲與丙的關係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法兩人始終無親屬關係並無消滅之可能

n4687102】評論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的確,(C)中的甲與丙在其兒女離婚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是民法規定的姻親,而是我們俗稱的親家,在民法來說,並無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