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向宇】評論
C所稱之姻親關係有誤民法969姻親之定義甲與丙的關係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法兩人始終無親屬關係並無消滅之可能
【n4687102】評論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的確,(C)中的甲與丙在其兒女離婚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是民法規定的姻親,而是我們俗稱的親家,在民法來說,並無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