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A)國家賠償法§3I 108年12月修法理由載明,現行實務「公共設施」包括「由國家設置且管理,或雖非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不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B)國家賠償法§3 在兩類國家賠償責任中:公務員違法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須公務員個人有故意或過失,始成立國家賠償; 而「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中,則採無過失賠償主義,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C)國家賠償法§3I 損害須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D)國家賠償法§3I、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 民事判例 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只要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
【MARU】評論
(D)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
【STH】評論
國家所「管領」,而非「所有」;比如台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