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C)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D)聲請重新審理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訴訟法(A)第 287 條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290 條(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C)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D)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