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