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Chen】評論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A) 感化教育未規定在條文內(B) 行為人是過失,非故意(D) 我們老師是說 未在國內實施徒刑的話,不論累犯 (白話就是,沒被台灣監獄關過.....)有錯誤請糾正 ^_^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假釋也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