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下列關於發展遲緩早期療育的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事項
(B)政府應建立 12 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並依發展遲緩兒童之需要,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C)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D)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類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2286
統計:A(30),B(632),C(185),D(28),E(0)

用户評論

nana870828】評論

第 30 條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第 32 條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Yuh-Ping Chan】評論

六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