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ie Ch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第 6 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捐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