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蔡小米】評論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李建勳】評論
感謝樓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