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yan Wu】評論
教師會(教師法26條)1.依"人民團體法"申請立案2.分"學校"、"地方"、"中央"三級3.少於"20班",跨區成立教師會
【Tina Li】評論
學校教師會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組成依據人民團體法組成
【小雨明】評論
類題B43. 有關教師工會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其法源基礎為教師法 (B)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與職業之工會(C)分為學校、地方及全國地區等三級組織 (D)各級學校教師依法應加入該地區之教師工會組織。 100年中區聯盟A:法源依據來自工會法C:分三級的是"教師會",非教師工會D:沒有硬性規定入會教師工會係指教師為便利與政府進行對話與協商,以維護教師工作權利、尊嚴,而依法律規定所組成的民間團體。教師若組織工會將享有勞動基本權,即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惟目前我國工會法因教師身分規定教師不得組織工會,故現今教師只依教師法規定組織教師會,屬於專業性民間組織,而非適用於工會法亦不享有勞動三權。因此,造成教師會屬性、定位不清,未來應盡速釐清教師身分爭議,以保障教師工作福利及學生之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