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霖】評論
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所以16歲之後,就不受強迫入學條例規範了
【Moomin White】評論
目前(108年4月)最新答案為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詳細內容如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修訂版本第 1 條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3 條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