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 C】評論
*藥物查驗登記(整理自藥事法97-1,99-1條)中央衛管機關發現藥商送來的藥物和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的6個月內不受理該製造商任何藥物申請→藥商收到處分書後有4個月想理由提出一次申覆→中央重驗後仍未通過,處罰該藥商浪費公家資源一年內不受理該廠任何藥物申請→申覆人(藥商)氣噗噗不符中央的申覆結果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如果是使用不實資料送查驗登記or變更登記等等,就會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兩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的查驗登記。
【汪敬堯】評論
第一次沒過:半年不受理 / 申復再沒過:1年不受理 (4個月內要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