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
(B)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變更案及展延案
(C)對於查驗登記案未獲核准,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申復
(D)申復人不服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1),B(7),C(4),D(0),E(0)

用户評論

H.W. C】評論

*藥物查驗登記(整理自藥事法97-1,99-1條)中央衛管機關發現藥商送來的藥物和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的6個月內不受理該製造商任何藥物申請→藥商收到處分書後有4個月想理由提出一次申覆→中央重驗後仍未通過,處罰該藥商浪費公家資源一年內不受理該廠任何藥物申請→申覆人(藥商)氣噗噗不符中央的申覆結果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如果是使用不實資料送查驗登記or變更登記等等,就會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兩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的查驗登記。

汪敬堯】評論

第一次沒過:半年不受理 / 申復再沒過:1年不受理 (4個月內要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