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wen Lin】評論
第26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因被保險人不實告知之解除保險契約權的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自保險契約訂立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日不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