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iel WJ Chu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第4條 最惠國待遇關於智慧財產保護而言,一會員給予任一其他國家國民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之國民。但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除本義務:(a)衍自一般性司法協助或法律執行之國際協定,而非特別侷限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者;(b)依據伯恩公約(1971)或羅馬公約之規定,非依國民待遇之功能授予,而是以另一個國家所給予之待遇所授予者;(c)關於本協定所未規定之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之權利者;(d)衍自較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更早生效之關於智慧財產保護之國際協定者;惟此項協定須通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且不得對其他會員之國民構成任意或不正當之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