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法條修改後,選項(D)變成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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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修正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改為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理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應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惟考量個案違章情事輕重不一,若採取同一處罰方式,既違背租稅公平亦不符合處分之比例原則,爰將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倍數修正為三倍以下,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處罰之機制。
【簡太一】評論
法條修改後,選項(D)變成三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