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要上榜~】評論
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下面說的前項第一款)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即§7,下面有附),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7第一項第一款內容: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賴育庭】評論
行政程序法:154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地方自治法規應該算是法規命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