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1.因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過失責任,代位責任2.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自己責任
【toshi】評論
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上所應負的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危險責任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9 年 - 099年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3886
【snoopy75smb】評論
國賠:自己責任說:自己指國家視公務員為自己,國家主動負責(無過失責任),不管公務員有無侵權行為。國賠:過失責任說:公務員有侵權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國賠:代位責任說:以國家替代公務員負責,限定公務員要有侵權行為,而且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限故意或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