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滴】評論
第 二 章 招標(18-44)第 20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第 18 條 I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II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III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III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Li-qiao Huang】評論
第 二 章 招標(18-44)第 20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第 18 條 I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II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III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III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