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評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標前不必成立評選委員會
(B)未列入之項目,仍可作為評選之參考
(C)評選委員可由代理人出席
(D)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小水滴】評論

第 56 條 I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II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III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IV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94 條 I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

Li-qiao Huang】評論

第 56 條 I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II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III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IV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94 條 I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