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滴】評論
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如下:(93.6.16 工程技字第 09300234640 號函)(一)符合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 3 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2.適用促參法者。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三)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適用促參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 99 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