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滴】評論
第二章招標(19-47)第 30 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D錯。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