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78條: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Jack Ko】評論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與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逕 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
【小水滴】評論
第 78 條 (申訴(三)-副本送達及審議期限)I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II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