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評論
提供個人的小整理... 1.民用航空運輸業 : 逾24個月 2.普通航空業 + 航空地勤業 : 逾12個月3.航空貨運承攬業 + 航空貨櫃集散站 : 逾6個月
【Chue Yeah Fo】評論
開始月份好幾十種如果你要一個一個背沒效率所以只要把特例挑出來就很省事交通部核准特許後(除了商港的那兩個由航港局特許,其餘全都是轉呈至交通部給予特許)若不在期限內開始,則將其特許撤銷之!公路一個月 民航24個月,空廚,地勤,普通航空12個月(航空六業還要加個開業後連續六個月停業)糟糕,我忘記還有個空廚了,空廚業這條很麻煩,因為他根本是直接說[適用地勤業之法條](民航法第七十七條)所以很多人都會忘了空廚業,連我自己都忘記了,所以特例有五個其餘全都是六個月(按照公司法),這樣的背法輕鬆多了!
【Silvia Yang】評論
謝謝分享~~
【施佳佳】評論
第 74 條 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前項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chienkyo】評論
1.民用航空運輸業 : 逾24個月/停業6個月/展延6個月2.普通航空業+航空地勤業+空廚業: 12/6/63.航空貨運承攬業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