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本法下列哪些規定?
(A)生理假
(B)育嬰留職停薪
(C)陪產假
(D)家庭照顧假。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Aicture La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16 條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第 20 條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