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和解
(B)提起反訴
(C)提起上訴
(D)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8152
統計:A(931),B(67),C(57),D(46),E(0)

用户評論

Liao Kenny】評論

民事訴訟法70-1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9條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Howard Wu】評論

樓上,這兩條的訴訟代理人性質不一樣喔。

柚子媽】評論

1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A)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B)上訴 (C)自認 (D)抗告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