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cy032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30日修正版本)第六條第四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