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D)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帥帥凱】評論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n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n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n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n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n以臨時動議提出:n一、發行總額。n二、發行條件。n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n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n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n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