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論
依據民法:(A)甲死亡後,乙丙無親屬關係,故乙丙之婚姻有效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D)乙丙未違反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婚姻合法有效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反面解釋:輩分相同之旁系姻親五親等內可以結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不喜販賣機制,故把個人販賣】評論
好喔~謝謝 4F 的解說~
【追求卓越】評論
親屬關係應該都是一直存在的…,不會因為死亡就結束。舉例:小明的爺爺死亡,不會因為死亡,他就不是小明的爺爺。(純屬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