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甲男與丙女是夫妻,乙是甲之弟。甲死亡後30歲未婚之乙與丙結婚。下列關於乙丙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死亡後,乙丙無親屬關係,故乙丙之婚姻有效
(B)乙與丙輩分相同且親等相近,故乙丙之婚姻無效
(C)丙為乙之兄嫂,二人結婚有違倫常,故婚姻無效
(D)乙丙未違反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婚姻合法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1265
統計:A(245),B(67),C(126),D(387),E(0)

用户評論

】評論

依據民法:(A)甲死亡後,乙丙無親屬關係,故乙丙之婚姻有效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D)乙丙未違反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婚姻合法有效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反面解釋:輩分相同之旁系姻親五親等內可以結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不喜販賣機制,故把個人販賣】評論

好喔~謝謝 4F 的解說~

追求卓越】評論

親屬關係應該都是一直存在的…,不會因為死亡就結束。舉例:小明的爺爺死亡,不會因為死亡,他就不是小明的爺爺。(純屬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