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 Man】評論
第25條(船舶申請特別檢查之時機)【相關罰則】第一項~§92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二、自國外輸入。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26條(船舶定期檢查之申請)【相關罰則】第一項~§92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1年之前後3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第27條(船舶申請臨時檢查之時機)【相關罰則】第一項~§92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
【Y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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