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推定」→可以推翻 因難以證據證明,乃為處理事實之便宜方法. 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視為」(擬制)→不可推翻不問是否真實,依法價值判斷予以決定事實.如:「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D (A)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B)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C)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D)契約之要約人,要約當時縱使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該契約仍因承諾而成立A=要約+承諾D. 要約不受拘束-要約引誘要約為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以成立一定契約內容為目的,若接受要約之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能成立。方式: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可,只要客觀上足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要約之要求,即可發生要約之效力,但在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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