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ndyhsu212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7條支票之付款,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票據法第4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與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