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法規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英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第 4 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學校教職員不是公務人員,自不能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的命令退休
【貼貼樂 ( ̄︶ ̄)↗】評論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4條 (強制退休)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吳安】評論
新法上路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已經廢止廢止日期:, 民國107 年07 月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