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A)甲君 40 歲犯背信罪確定但受緩刑宣告
(B)乙君 26 歲受法院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C)丙君 35 歲受法院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丁君 19 歲工作經驗 2 年以上尚未結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5505
統計:A(66),B(6),C(4),D(33),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