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2.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D)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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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an 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押保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B)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C)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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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押保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B)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C)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