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不動產經紀業之營業保證金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始得動支?
(A)成立管理委員會時
(B)經紀人員因“業損害交易當事人權益且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時
(C)償還不動產經紀人員之債務時
(D)消費者與不動產經紀業發生消費糾紛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0146
統計:A(10),B(433),C(11),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