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釋字第305號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公職社工師】評論
B為甚麼不能選呢~~
【新北戰士】評論
回2F 因為在公營事業(EX:台電、台水)的一般員工是適用於勞基法 只有部分高階人員由官派,而這些官派是與派遣之主管機關成立公法契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