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9 條 關係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二、股東為法人者,(B)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C)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