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nnnnnnnnnnnnnn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