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smy L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新臺幣 500 萬元之案件三級三審 :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民事訴訟法466第3項→司法院91年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釋(B) 行政訴訟案件三級二審(C) 刑事簡易案件一級二審 :┌第一審 –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 – 地方法院合議庭(D)公務員懲戒案件一級一審 : 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公務員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如有再審議之事由,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規定,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以為救濟。 ...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78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修正前議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修正後之程序審理;再審期間及事由依修正前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提起再審之訴,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前項再審之訴,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九款之迴避事由。第一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公務員懲戒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