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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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輔導地方政府設置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屬合辦業務為經常門,地方政府自籌款不得低於本署核定分攤款20%。(1)施訓種類以本署政策輔導重點培訓運動種類,計有個人項目(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12種,及團體項目(足球、排球、籃球)3種,總計15種運動種類,另縣市政府至多可自選2種亞奧運運動種類。(2)除舉重、拳擊等2種運動種類應自國中開始設立訓練站外,餘13種運動種類應設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三級訓練站,以銜續培訓體制。2、「補助辦理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經費屬資本門。(1)補助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或總計畫經費(含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簡易修繕工程支出。(2)本署補助經費額度,各縣市政府以新臺幣200萬元整為上限。3、區域性對抗賽以不影響選手課業及辦理2週以上為原則,每項區域性對抗賽本署至多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不足款項由申辦單位自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