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667
統計:A(4),B(53),C(1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