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所得處理之事務?
(A)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
(B)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拘提
(C)襄助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襄助檢察官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3333
統計:A(1),B(6),C(10),D(9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